(2017)湘0104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钱莉与长沙尚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莉,长沙尚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民初1221号原告钱莉,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长沙尚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重点软件园总部大楼A875房。法定代表人,盛乐。原告钱莉诉被告长沙尚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石志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润雅、廖寓舒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陈倩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钱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尚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钱莉诉称: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2日,工作岗位是客服专员,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被告经营状况持续恶劣,在约定时间无法支付工资及补偿。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工资合计人民币4363.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尚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2016年12月28日,被告出具欠薪条,内容为:“因长沙尚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拖欠薪资,员工:钱莉,在职职务:客服专员,身份证号:,在本公司2016年11月份、12月份两个月实发薪资共人民币4363.6(大写:肆仟叁佰陆拾叁圆陆角整)。经双方协商,拖欠薪资于2017年元月25日发放,此说明以本公司盖章生效,员工以此盖章生效的说明在约定时间人到公司财务中心处以现金形式领取。”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欠薪条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11月、12月的工资4363.6元未支付并出具欠薪条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工资4363.6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沙尚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莉支付拖欠工资4363.6元。如果被告长沙尚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尚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志刚人民陪审员 刘润雅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