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蒋秋金与王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秋金,王自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231号原告:蒋秋金,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王自力,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蒋秋金与被告王自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先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秋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原告蒋秋金负担。审判员 辜伟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森森速录员 杨琪瑶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