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赵明雨与李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雨,李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504号原告:赵明雨,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占国,男,50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赵明雨诉被告李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雨撤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赵明雨自行承担。审判员 安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淑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