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82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州久通电源有限公司与天津宝丽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久通电源有限公司,天津宝丽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4254号原告:徐州久通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明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孔志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仕宝,邳州水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宝丽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火炬路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久通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宝丽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久通电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徐州久通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曹希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