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杨伟与吴兴莲崔访欧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崔访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杨伟,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崔访欧,男,1978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伟与被执行人吴兴莲,崔访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涪法民初字第048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兴莲,崔访欧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伟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00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2执2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太友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