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2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蒋道利、曾珍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蒋道利,曾珍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袁从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梅军,男,汉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蒋道利,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曾珍元,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执行汉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蒋道利、曾珍元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足够财产履行汉寿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2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胜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