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某某支行申请执行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某某支行,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7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某某支行。负责人吴某某,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某某支行申请执行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陕0404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结清全部贷款,申请人已出具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