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微苏丹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苏丹,齐齐哈尔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945号原告:微苏丹,男,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齐齐哈尔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安居小区9号楼。法定代理人:樊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苏丹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微苏丹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微苏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苏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微苏丹负担。审判员 张彦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