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1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安清与被执行人潘世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安清,潘世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鲁安清,男,1952年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潘世丽,女,1964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安清与被执行人潘世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履行执行通知书,又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目前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可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1执6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娟审 判 员 杨中华代审判员 胡先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