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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昌德祥小串烧烤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昌德祥小串烧烤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546号原告: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民生C区15号楼1单元7号门市。法定代表人:王秋华,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志,牙克石市红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牙克石市昌德祥小串烧烤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龙凤家园1号楼半地下018号门市。经营者:何茂有,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址不详。原告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牙克石市昌德祥小串烧烤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牙克石市福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福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