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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5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林明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德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明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德稳,周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桂林明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法定代表人:李清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德稳,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兴安县。被执行人:周茂华,女,汉族,农民,住广西兴安县。本院在执行桂林明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德稳、周茂华合同纠纷一案中,杨德稳、周茂华已向桂林明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506.60元及违约金2033.91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00元,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25民初14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侣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