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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6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范玉洁与李发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洁,李发兵,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6005号原告:范玉洁,男,194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李发兵,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XX,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范玉洁与被告李发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范玉洁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洁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1050元,由原告范玉洁负担。审 判 长  季长春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人民陪审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志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