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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恢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丁立国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立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550号申请执行人丁立国,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住唐山市。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汇丰广场B座18、19号。法定代表人马国强。系经理。申请执行人丁立国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唐民四终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宝江审判员樊广全代理审判员桑泽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许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