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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合肥三里街支行、殷先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合肥三里街支行,殷先初,管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三里街支行,住。负责人:霍庆,行长。被执行人:殷先初,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管凤玲,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三里街支行与被执行人殷先初、管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18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