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刘兴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刘兴水,马玉民,王玉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855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刘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特别授权代理),系该行职工。被告:刘兴水,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马玉民,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玉坤,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告刘兴水、马玉民、王玉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金融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曲歆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