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梁杰与朱仲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杰,朱仲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926号原告:梁杰,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6日,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梁俊其,男,汉族,生于1947年12月20日,住郸城县,省份证号码:412726194712203315,系原告梁杰之父。(特别授权)被告:朱仲林,男,汉族,生于1955年9月2日,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丹丹、赵晓珍,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梁杰诉被告朱仲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梁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50负担。审判员 崔耀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