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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8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龙龙与葛大海、葛杰光、孙天舒、李长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832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龙龙,孙天舒,葛杰光,葛大海,李长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3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龙龙,住南京市浦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天舒,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杰光,1962年2月27日,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大海,住南京市鼓楼区。法定代理人:孙天舒、葛杰光,系葛大海的父母。原审第三人:李长江,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李龙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2)穗番法民三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上诉人李龙龙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龙龙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龙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芬钟紫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