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ZHESENZHOU诉被告杨惠茹共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ZHESENZHOU,ZHEJINGZHOU,杨惠茹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1479号原告:ZHESENZHOU。原告:ZHEJINGZHOU。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陆茵妮。被告:杨惠茹。原告ZHESENZHOU、ZHEJINGZHOU诉被告杨惠茹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ZHESENZHOU、ZHEJINGZHOU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ZHESENZHOU、ZHEJINGZHOU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ZHESENZHOU、ZHEJINGZHOU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原告ZHESENZHOU、ZHEJINGZHOU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唐爱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