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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ZHESENZHOU诉被告杨惠茹共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ZHESENZHOU,ZHEJINGZHOU,杨惠茹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1479号原告:ZHESENZHOU。原告:ZHEJINGZHOU。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陆茵妮。被告:杨惠茹。原告ZHESENZHOU、ZHEJINGZHOU诉被告杨惠茹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ZHESENZHOU、ZHEJINGZHOU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ZHESENZHOU、ZHEJINGZHOU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ZHESENZHOU、ZHEJINGZHOU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原告ZHESENZHOU、ZHEJINGZHOU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唐爱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