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闻阁、曹海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闻阁,曹海怡,孙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闻阁(曾用名:赵文阁),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海怡,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审被告:孙晓红,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上诉人赵闻格因与被上诉人曹海怡、原审被告孙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2号民初32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赵闻格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闻格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闻格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赵闻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肖秋宣审判员 耿源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