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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闻阁、曹海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闻阁,曹海怡,孙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闻阁(曾用名:赵文阁),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海怡,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审被告:孙晓红,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上诉人赵闻格因与被上诉人曹海怡、原审被告孙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2号民初32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赵闻格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闻格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闻格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赵闻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肖秋宣审判员  耿源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