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3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与李东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李东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3578号原告: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58719139-4。法定代表人:刘世海,职务:主任。住所地:成武县振兴街东段永昌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赵元博,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峰,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原告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李东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计1619元,由原告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王军生人民陪审员 曹恒东人民陪审员 杨永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