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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3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与李东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李东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3578号原告: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58719139-4。法定代表人:刘世海,职务:主任。住所地:成武县振兴街东段永昌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赵元博,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峰,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原告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李东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计1619元,由原告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王军生人民陪审员  曹恒东人民陪审员  杨永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