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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崔修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崔修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刑初88-1号自诉人乔某,男,汉族,1954年9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人崔修会,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公民身份号码:×××,农民,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自诉人乔某以被告人崔修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乔某以与被告人崔修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乔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乔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继民审 判 员  王延江人民陪审员  侯佳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学辉书 记 员  吴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