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崔修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崔修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刑初88-1号自诉人乔某,男,汉族,1954年9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人崔修会,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公民身份号码:×××,农民,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自诉人乔某以被告人崔修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乔某以与被告人崔修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乔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乔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继民审 判 员 王延江人民陪审员 侯佳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学辉书 记 员 吴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