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超怡与陈希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怡,陈希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560号原告陈超怡,女,199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新疆医科大学学生,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艳,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希根,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陈超怡与被告陈希根赠予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降低诉讼标的至10000元,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怡撤回起诉。本案诉讼标的230000元,原告降低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7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4725元。审 判 长 徐 凤人民陪审员 樊桂芝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