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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1、孙某2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1,孙某2,刘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2317号原告:李某,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1,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东城区东河路金色港湾大厅航天恒丰门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孙某2,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刘某,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1、孙某2、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孙某1、孙某2、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给付欠我工钱2833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由。事实和理由:2016年三被告雇我在天山新地村种地,到秋天未能给我工钱,我找三被告要工钱他们三个之间互相推脱未给,为此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给付欠我工钱28330元,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孙某1答辩称,原告的工资已经给付了,我们是按股种地,我已经多给付了230000元,工资我已经支付了。被孙某2答辩称,原告的工钱我已经给付过了,土豆卖的时候我没收钱,当时说用土豆钱给付工人工资。股份外我还多拿60000多元。被刘某答辩称,确实没给原告开工资,在股份外我还有80000元的外债,原告的工资我不付。经审理,2016年三被告合伙雇佣原告给他们种土豆,共欠原告工钱28330元,对此事实和欠款三被告均无异议,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为三被告提供劳务,三被告应及时、足额给付劳务费。三被告均认可欠原告劳务费28330元,原告请求三被告给付,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孙某1、孙某2所述已经给付了原告工资(钱)的辩解理由,因未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1、孙某2、刘某于本判决生效���7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劳务费28330元。案件受理费254.1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某1、孙某2、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池勇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