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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詹端福与侯乔东、施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端福,侯乔东,施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746号原告:詹端福,男,汉族,1953年11月25日生,住浙江省常山县。委托代理人:徐碧霞,女,詹端福之妻。被告:侯乔东,男,汉族,1993年4月10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施克军,男,1982年11月4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9楼西。法定代表人:任华,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詹端福与被告侯乔东、施克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詹端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端福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将赔偿款汇入本院帐户,双方的纠纷已全部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端福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詹端福负担。审判员  丁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淑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