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行终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登封市公安局、景玉风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登封市公安局,景玉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行终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少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遂旺,局长。行政机关负责人姚和平,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安泓霖、张盼龙,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玉风,女,汉族,1960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上诉人登封市公安局因与被上诉人景玉风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3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3行初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登封市公安局交纳的二审诉讼费50元,应予退还。审判长  姚振勇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培红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