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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523号原告;赵某甲,农民。被告;赵某乙,农民。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汪瑞林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张素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