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523号原告;赵某甲,农民。被告;赵某乙,农民。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汪瑞林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张素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