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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赵淑利、天津市辰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利,天津市辰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2815号申请执行人:赵淑利,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天津市强利建筑维修服务队个体经营者,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辰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科技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园宜中路10号305。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淑利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辰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82300元。调解书生效后已给付了部分款项。余款至今未付。执行中,经查,该公司已不经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及房产信息,名下有两部汽车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目前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有利审 判 员  闻 娣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