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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荣春等行政强制拆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春,乾安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23行初6号原告王荣春,乾安县人,现住吉林省乾安县。被告乾安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组织机构代码67334188—9。法定代表人:尚德玉,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春诉被告乾安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中,因被告乾安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撤销了乾执拆字[20161108]第001号拆除违法建筑物处罚决定,原告王荣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荣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荣春撤回对被告乾安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吴艳华人民陪审员  沈 会人民陪审员  张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