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洪与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248-3号申请执行人张洪,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被执行人国能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罗龙工业集中区罗龙产业园中池路10号。法定代表人:蒋文兵,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案字(2017)7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执行到位10925.00元,余款22914.3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