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庆阳市西峰区众联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辑玺、韩会芳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区众联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辑玺,韩会芳,邢勃龙,董宝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众联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110号。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辑玺,男,1972年3月4日出生,甘肃省镇原县人,甘肃铸伟建设工程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韩会芳,(系张辑玺之妻),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甘肃省镇原县人,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邢勃龙,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董宝琦,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众联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辑玺、韩会芳、邢勃龙、董宝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众联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书面告知我院其已与被执行人张辑玺、韩会芳、邢勃龙、董宝琦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不再要求法院执行,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众联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有关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王丽峰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