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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贺新颖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新颖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55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贺新颖,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上诉人贺新颖因诉樊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53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尤贺新颖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3日原告贺新颖经被告樊蕊介绍,在被告入职的E租宝公司天津分公司处与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合同》,合同总金额为壹佰万元人民币,被告同意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上述债权已过清偿期限,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樊蕊向原告履行1000000元的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樊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因涉及刑事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贺新颖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翔审判员  常荣审判员  侯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