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杨瑞宏、刘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杨瑞宏,刘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5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被执行人杨瑞宏,男,1976年1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丽霞,女,1978年9月出生,籍贯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53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杨瑞宏、刘丽霞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借款本金36131.1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45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瑞宏、刘丽霞住房公积金40967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