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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金响相邻关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金响,杨秋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3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金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珍(董金响之夫)。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军,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秋萍。再审申请人董金响因与被申请人杨秋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7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金响申请再审称,我与杨秋萍是邻居,我家的防盗门为三七开门,房门固定在西侧墙体上,以西端为轴向外开门,杨秋萍新安装的防盗门以南端为轴向外开门。由于杨秋萍安装的防盗门在原有的基础上向墙外凸出3.4厘米,影响我家三分房门的正常开启。杨秋萍安装的防盗门门框已插入我家防盗门门口内,严重侵犯我的物权,致使我们出行不便。现场勘验中拍摄的照片未能如实反映真实情况,一、二审未尽化解纠纷的职责,致使双方矛盾加剧。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杨秋萍提交意见称,我将防盗门安装在自家门口,与任何人无关,根本没有影响董金响的出行,一、二审已作出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董金响主张杨秋萍安装的防盗门影响其出行,结合一审现场勘验情况,从总体看并未对董金响的正常出行构成妨碍,一、二审所作处理并无不当。董金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金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建玲审判员  王士欣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圣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