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宇萍与史志强、高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萍,史志强,高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835号原告:王宇萍,女,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生,男,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史志强,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高炎明,女,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系被告史志强的妻子。原告王宇萍与被告史志强、高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宇萍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宇萍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宇萍承担。审判员 李兴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