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3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孙盟杰、刘家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盟杰,刘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3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盟杰。被执行人:刘家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盟杰与被执行人刘家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盟杰以与被执行人刘家超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7)鲁1121执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 建 锋审判员 范军代理审判员郑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连 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