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2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广东顺信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南草北调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信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南草北调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2执异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顺信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顺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淼泳,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萱,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南草北调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路,执行董事。第三人:李路。本院在执行(2017)桂72执字4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顺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南草北调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东顺信物流有限公司以原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其股东李路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该案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南草北调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李路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李路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路对广西南草北调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李路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顺信物流有限公司清偿被执行人广西南草北调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桂72执字48号案中尚未履行完毕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普明审判员 邱德平审判员 陆英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