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家双与魏仁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家双,魏仁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家双,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仁贵,男。再审申请人朱家双因与被申请人魏仁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9民终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家双申请再审称,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2015]建鉴字第58号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鉴定超过本案诉讼范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判据此作出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判决魏仁贵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137959.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朱家双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家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桥花审 判 员 黎 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