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晏付帮与邓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付帮,邓少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861号原告:晏付帮,男,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邓少云,男,1985年3月28日,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晏付帮诉被告邓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付帮以被告已于端午节前支付了货款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晏付帮承担。审判员 袁池庚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时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