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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晏付帮与邓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付帮,邓少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861号原告:晏付帮,男,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邓少云,男,1985年3月28日,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晏付帮诉被告邓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付帮以被告已于端午节前支付了货款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晏付帮承担。审判员  袁池庚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时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