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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顾元顺与夏玥、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范传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元顺,夏玥,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范传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578号 原告:顾元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 被告:夏玥,女。 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7-1号(1-13-5)。 负责人:李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勇,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登登,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惠工街205甲1。 被告:范传伟,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 负责人:叶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元顺与被告夏玥、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范传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元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元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远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凌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