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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冬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510号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永和西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9694796XB。法定代表人:李春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钱冬梅,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望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梅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