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大元、邹淑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大元,邹淑珍,阮丽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大元,男,194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斌,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淑珍,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娜、何春婷,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阮丽璇,女,194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上诉人陈大元与被上诉人邹淑珍、原审被告阮丽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陈大元与邹淑珍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5月26日以“已和邹淑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大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大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陈大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志忠审 判 员 陈天明代理审判员 杨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舒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