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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臧兆磊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臧兆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149号罪犯臧兆磊,男,1992年3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初中文化,原住江苏省东海县,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昆刑初字第0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臧兆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折叠刀一把、银白色伸缩棍一根,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臧兆磊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苏某刑终字第00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5月3日至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臧兆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臧兆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臧兆磊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臧兆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臧兆磊,在2017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968分。为此,2015年10月获监狱表扬一次、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其中一个监狱积极分子折算成二个表扬)。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三千元及退赔一千九百元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没款及退赔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臧兆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臧兆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