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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宝玉诉温永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温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54号原告:吕某,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委托代理人:郑毅,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委托代理人:温强,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住址: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79号。负责人:郭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温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站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