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钱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夏立鸣合同纠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夏立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钱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169号2号楼303单元。法定代表人肖志刚。委托代理人施佳慧。被执行人夏立鸣,男,195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人钱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立鸣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1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钱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立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钱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16,416.33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3,146.24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立鸣的住所地在本市徐汇区,属本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161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钱静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