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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4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邝安杰与上海踞浒发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吕宋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安杰,上海踞浒发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吕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4民初27号原告:邝安杰,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生,,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告:上海踞浒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联支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6727329763。法定代表人:马洪波,经理。被告:中山市吕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连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5708211X。法定代表人:张振强,总经理。邝安杰与上海踞浒发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吕宋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邝安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邝安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军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