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滕海东与王亚丽、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海东,王亚丽,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3民初1311号原告:滕海东。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杰。被告:王亚丽。被告:XXX。原告滕海东与被告王亚丽、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海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亚丽、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海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3分计算2.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6日,被告王亚丽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约定月息3分,由被告XXX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起诉。被告王亚丽、XXX未作答辩,庭审后二人提出借款属实,但是数额为15000.00元,当时扣除了利息900.00元,给原告车费200.00元,给了中间人张磊500.00元。但出具了欠款30000.00元的欠条,二被告亦承认借条上的签字均是二被告所写。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6日,被告王亚丽因房屋装修,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3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XXX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约定了担保期限为直至该借款还清为止。后二被告未还款。2017年4月5日,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被告王亚丽在工商银行平泉支行的存款50000.00元,交纳保全费52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原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亚丽从原告处借款,原告已将30000.00元给付被告王亚丽,原告与被告王亚丽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亚丽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王亚丽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自2017年2月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王亚丽借款,被告XXX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了保证期限为直至该借款还清为止,因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XXX在担保期限内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主张借款数额不是30000.00元,原告不予认可,二被告又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亚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滕海东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年息24%计算),被告X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诉讼保全费520.00元由被告王亚丽负担,限被告王亚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XXX负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元)。审判员 田旭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权威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