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叶芝华与叶明福、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芝华,叶明福,柯芳,柯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6民初282号原告:叶芝华,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告:叶明福,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告:柯芳,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告:柯长海,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芝华与被告叶明福、柯芳、柯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叶芝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芝华以被告柯长海已还清借款本金3万元为由,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芝华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芝华负担。审判员 占朝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