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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志军与钟建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军,钟建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2466号原告孙志军,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钟建华,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原告孙志军与被告钟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给付其的打井款9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打井协议,后被告没有按照协议为原告打出井,被告也未将原告给付其的工钱返还给原告,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给原告给其的打井款91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做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7日,原告雇佣被告为其打井,井深100米,合计价款9100元,原告已将打井款9100元给付被告。被告为原告打够100米后,因井底部被淤泥部分堵塞,水泵被卡住,经原、被告协议,被告负责将原告的水泵提出,如不能提出由被告重新为原告打一眼井,并由被告负责重新为原告购买水泵、管线。后被告未能将水泵提出,且另行为原告打井,仍未能打成。故被告重新为原告购买了水泵、管线,并为原告出具了一枚欠据,同意返还给原告打井款3500元,约定2017年5月1日前还清。此款到期后,被告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打井款91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打井产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全部打井款9100元,或重新为其打井,但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请求,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同意返还给原告部分打井款,且为原告出具欠据,原告亦接受了该欠据,故对欠据中约定的打井款,被告理应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给原告孙志军打井款3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