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5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岩与袁丽丽、袁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岩,袁丽丽,袁树涛,邓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民初1557号原告丁岩,男,1989年8月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袁丽丽,女,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袁树涛,男,1967年5月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邓学文,男,195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原告丁岩与被告袁丽丽、袁树涛、邓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岩、被告袁丽丽、邓学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树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岩诉称,请求判令被告袁丽丽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56,500.00元;由被告袁树涛、邓学文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袁丽丽辩称,是欠56,500.00元,一直在还,但现在暂时还不上。被告袁树涛未出庭,无答辩。被告邓学文辩称,其和袁树涛都是担保人。其负担保责任,但其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原告丁岩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借据一份、用以证明2016年2月4日被告袁丽丽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5,000.00元,担保人袁树涛、邓学文,尚欠56,500.00元。经被告袁丽丽质证,没有异议。被告袁树涛未出庭,未质证。经被告邓学文质证,没有异议。独任审判员 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4日,被告袁丽丽在原告处借款205,000.00元,约定2016年12月20日还款,被告袁树涛、邓学文担保,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尚欠56,500.00元,后索要无果,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袁丽丽立即给付原告借款56,500.00元,被告袁树涛、邓学文承担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丁岩与被告袁丽丽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以及原告丁岩与被告袁树涛、邓学文之间保证合同关系,均成立。三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讼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丁岩借款56,500.00元,被告袁树涛、邓学文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12.00元,减半收取606.00元,由三被告承担。与上款同时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学东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李文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