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红星与吴振才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星,吴振才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983号原告赵红星,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吴振才,男,出生日期不祥,住北票市。原告赵红星诉被告吴振才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红星负担。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单 秋 百度搜索“”